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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武建荣与张文涛、程千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荣,张文涛,程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武建荣,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文涛,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程千胜,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官塘村杨塘冲组武建荣与张文涛、程千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涛的银行存款28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