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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滙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滙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滙林,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滙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滙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马滙林在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兴路某房间,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盗窃刘某放于床上的现金500元。同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滙林在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兴路某房间,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盗窃刘某放于床上黑色钱包内的现金1630元。同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马滙林在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兴路某房间,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盗窃刘某放于床上的现金1850元。另查明,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滙林潜入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兴路被害人刘某的房间伺机盗窃,被刘某发现,后被民警捉获。案发后,被告人马滙林退出了赃款共计398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滙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及马滙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滙林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马滙林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滙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