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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田县渲桦纺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田县渲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法定代表人:尹庆利,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玉田县渲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潮洛窝乡柳沽村东。法定代表人:高素兰,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玉田县渲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