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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唐东亭与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11行初5号原告:唐东亭,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振中,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顾振兴,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原告唐东亭诉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请求撤销南昌公(治)强戒决字(2015)009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东亭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