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