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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郭兰英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兰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湖 北 省 武 汉 市 青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1号申请人郭兰英,武钢矿渣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徐学钢,武钢精鼎工业炉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郭兰英要求宣告徐宗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兰英诉称:徐宗伯于2010年7月5日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徐宗伯死亡。经查:徐宗伯,男,194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武钢运输部退休职工,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108街7门11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郭兰英系夫妻关系。徐宗伯于2010年7月5日出走未归,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徐宗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徐宗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宗伯自离家外出之日至今已五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郭兰英作为徐宗伯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徐宗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宗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乐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刁盈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