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金团、王炎军与张先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团,王炎军,张先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473号原告王金团,男,汉族,1951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炎军,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安,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军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团、王炎军诉被告张先安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经和解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团、王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团、王炎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鸿涛审判员 李攀峰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