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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汝基、傅茶香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赔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汝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茶香,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教,公务员。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育,教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如,会计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江东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毛建华,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法定代表人黄莉青,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局长。上诉人陈汝基、傅茶香、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行赔初字第1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傅茶香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就本案同一诉求曾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义乌市人民政府以其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其申请。傅茶香不服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又与陈汝基、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一起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五原告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本案中,陈汝基、傅茶香、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明知其所有的房屋于2013年7月14日被行政机关拆除,而傅茶香直到2015年3月2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陈汝基、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直到2015年7月9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综上,陈汝基、傅茶香、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汝基、傅茶香、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的起诉。上诉人陈汝基、傅茶香、陈文教、陈文育、陈玉如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没有告知诉权,起诉期限应该为两年;涉案房屋被拆于2013年7月14日,五上诉人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法院,在起诉时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涉案房屋被拆后,五上诉人一直在主张要求补偿相应建房用地等权利,超过期限之说不合理不合法。三被上诉人已经召开了相关涉案房屋的联席会议,也未将相关决定告知上诉人。2015年1月,上诉人要求信息公开。2015年2月26日,三上诉人发出《关于撤销“第2013号通知书”的决定》。2015年3月19日,再次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而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要求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三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4日,发生于2015年5月1日之前,故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认定起诉期限,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于2015年7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行赔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冯少华审判员  金 莉审判员  钟雪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