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财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财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宝鸡高新兴隆钛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丰田红杉牌、三菱帕杰罗牌越野车各一辆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