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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白引顺与段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50号原告白某,男,生于1950年3月2日,汉族。被告段某,男,5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