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白引顺与段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50号原告白某,男,生于1950年3月2日,汉族。被告段某,男,5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