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玉强与孙英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强,孙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强。被执行人孙英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英顺银行存款人民币41196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