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厚彦与马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彦,马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厚彦,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马荣富,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厚彦与被执行人马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荣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