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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丽杰,朱晓明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83号原告杨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朱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