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9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珂与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121号原告王柯,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号副*号。注册号:610000100370893。法定代表人刘天明,总经理。原告王柯与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柯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