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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白宝玲与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宝玲,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宝玲,女,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熊克珍,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丁学志,站长。委托代理人沈松林,鲁山县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白宝玲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白宝玲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白宝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宝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