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孙某甲。被告柏某。委托代理人刘贵民,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被告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贵民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柏某生活作风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我与被告柏某离婚,婚生女孙某乙由被告柏某抚养。被告柏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因原告孙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要求与我离婚,他诉称的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柏某于2003年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孙某乙。近年来,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缺乏信任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柏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抚育子女,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缺乏信任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和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江兴安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王亚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