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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晴晴申请执行卢治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晴晴,卢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许晴晴,女,汉族。被执行人:卢治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许晴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治生同导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琪审 判 员  张贵强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