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德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71号罪犯王德友,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德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2011年12月间,王德友、朱长江通过互联网购买开锁工具,预谋盗窃作案,并伙同王德平于2011年12月中旬至2012年2月26日间,有分有合,先后在辽源市、东辽县等地居民区入室盗窃作案28起,盗得现金、黄金项链、白金钻戒、笔记本电脑、手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6223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3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执行财产刑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