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安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孙玉堂与孙连良、刘广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堂,孙连良,刘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安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堂,男。被执行人孙连良,男。被执行人刘广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堂与被执行人孙连良、刘广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广岭下落不明,已发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孙连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其名下两户房屋,但该房屋已贷款抵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连良所有的房屋已贷款抵押,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抵押贷款期限届满后强制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华审 判 员 孙天鹤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