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赵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某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双方性格不和产生矛盾。由于双方的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双方对问题看法和做事方式上存在严重分歧,婚后经常吵架,双方没有相互照顾,被告也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由于工作原因双方很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欠银行的信用卡债务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公司归各自所有。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某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对此,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争取夫妻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