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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金梅与张润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梅,张润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梁金梅,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张润生,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负责人成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梁金梅与被告张润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金梅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梁金梅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梁金梅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甄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