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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丘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与周更才、周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周更才,周明振,周成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96号原告沈丘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总经理。被告周更才,居民。被告周明振,居民。被告周成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更才、周明振、周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周更才、周明振、周成彬的银行存款4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40000元,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恒基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更才、周明振、周成彬的银行存款4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坤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