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春景与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景,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景,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柳江街14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丹宁,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冉强,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景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松陵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一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张春景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春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张春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瑷丹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