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1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婷婷,青田县司法局温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