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终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仙美与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仙美,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000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仙美。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上诉人王仙美因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10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仙美上诉称:上诉人原水库移民安置产权房屋横屋村187号被拆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上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合法。原审认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书面告知上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启动审判程序。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仙美以中共浙江省委为被申请人向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中共浙江省委履行法定职责,该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上诉人书面告知上诉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东代理审判员 许勤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