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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中存与李红亮、杜开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 纠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存,李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存,男。被执行人李红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开锋、李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杜开锋、李红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亮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红亮工资1300元,共计1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林增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