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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童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童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88号原告刘文华,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卫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文凯,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与被告童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文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对被告童文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