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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彭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彭俊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72号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21-5。代表人陈伟,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行长。被告彭俊杰,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大英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彭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白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