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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雷必燕与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必燕,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510号原告雷必燕,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B幢2706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025-1。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雷必燕与被告重庆俊凯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雷必燕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必燕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必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必燕承担。审 判 员 陈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维书 记 员 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