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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梁方甫与梁广全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芳甫,梁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梁芳甫,男,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广全,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芳甫与被执行人梁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广全应清偿借款2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间经到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恢字第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