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古秀兰与被告孟学松、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秀兰,孟学松,赵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第241号原告古秀兰,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孟学松,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赵静,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秀兰与被告孟学松、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学松、赵静名下的37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古秀兰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X-XXX厅私有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学松、赵静名下的372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