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嘉鱼法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忠良与胡炎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忠良,胡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嘉鱼法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江忠良,男,1944年4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沙帽街滨江路3号。被执行人胡炎林,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南丰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嘉鱼民初字第04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6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炎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