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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嘉鱼法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忠良与胡炎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忠良,胡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嘉鱼法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江忠良,男,1944年4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沙帽街滨江路3号。被执行人胡炎林,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南丰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嘉鱼民初字第047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6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炎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