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光菊、李翔等与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菊,李翔,李李氏,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恩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张光菊。原告李翔。法定代理人张光菊(系原告李翔母亲)。原告李李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应峰,江苏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淮安恩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菊、李翔、李李氏与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恩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菊、李翔、李李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菊、李翔、李李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菊、李翔、李李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张光菊、李翔、李李氏共同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