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景福与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军、李永明、刘必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福,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军,李永明,刘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刘景福,男,生于1988年5月23日,汉族,河北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现住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安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李白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洪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军,男,生于1969年12月9日,汉族,江油人,现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永明,男,生于1964年3月23日,汉族,松潘县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刘必海,男,生于1978年1月11日,汉族,江油市人,现住江油市三合镇。本院在执行刘景福申请执行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军、李永明、刘必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军、李永明、刘必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