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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伟轩与昭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轩,昭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昭行初字第21号原告李伟轩。委托代理人李远明。委托代理人温海波,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昭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地址:广西昭平县昭平镇北秀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寿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轩诉被告昭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给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轩以庭前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启忠审 判 员  吴泽诚人民陪审员  陆冬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