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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姣诉被告南京泰盛迪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姣,南京泰盛迪家具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汤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胡小姣,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定保,南京市江宁区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泰盛迪家具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社区孟鹤路**号*幢。经营者卢健将,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原告胡小姣诉被告南京泰盛迪家具厂(以下简称泰盛迪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海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姣的委托代理人贾定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盛迪家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小姣诉称:其自2013年5月起至2014年8月在被告泰盛迪家具厂从事贴木皮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平常泰盛迪家具厂只发放部分生活费。泰盛迪家具厂尚欠其工资43500元未付,泰盛迪家具厂向其出具一份欠条。其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泰盛迪家具厂给付其工资43500元。被告泰盛迪家具厂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小姣曾在被告泰盛迪家具厂从事贴木皮工作。2015年12月20日,泰盛迪家具厂向胡小姣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胡小姣2013年5月-2014年8月工资共计43500元整,肆万叁仟伍佰元整。”此后,泰盛迪家具厂未能支付该款。2015年12月,原告胡小姣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泰盛迪家具厂给付工资。审理中,泰盛迪家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胡小姣在被告泰盛迪家具厂工作,胡小姣有权获取劳动报酬。胡小姣要求泰盛迪家具厂给付劳动报酬435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泰盛迪家具厂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泰盛迪家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泰盛迪家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胡小姣劳动报酬4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泰盛迪家具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胡小姣垫付,被告泰盛迪家具厂在支付上述劳动报酬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谢海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广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