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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洪山村委会与陈宗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山村委会,陈宗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926号原告:洪山村委会,地址: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洪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祝岐峰,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事务员。委托代理人:陈庆宝,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洪山村委会陈庄**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57********。被告:陈宗进,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洪山村委会陈庄**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山村委会诉被告陈宗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卫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夏继宾、陈庆宝,被告陈宗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陈庆明、陈庆龙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山村委会诉称:2005年4月1日,陈宗进与洪山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三口人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共承包耕地5.1亩。陈宗进为了侵占荒地,找到村干部王传信,由王传信在未经村委会研究,书记、主任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陈宗进的农民土地承包书荒地栏中增添了内容为:“40米×20米,1.2亩”。之后陈宗进就以此为由,长期侵占洪山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因陈宗进承包书荒地栏内填写的各项内容系王传信个人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应属无效。为维护洪山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于2005年4月1日使用的农民承包书荒地栏添加填写的40米×20米,折1.2亩的承包土地使用权无效。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陈宗进与洪山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山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退还原告洪山村委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