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海新与符育海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新,符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18号被执行人陈海新。被执行人符育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陈海新、符育海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海新、符育海的相关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秋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