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忠华与额日登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华,额日登朝格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413-1号原告赵忠华,男,蒙古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额日登朝格图,男,蒙古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忠华诉被告额日登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忠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额日登朝格图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额日登朝格图所有的草牧场使用权禁止流转(证号XXX);二、将被告额日登朝格图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7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