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伟秋与卢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敏,魏伟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敏。委托代理人宿淑美。委托代理人梁平,山东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伟秋。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敏与被上诉人魏伟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阚红艳、代理审判员何宜曈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退还上诉人卢敏。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阚红艳代理审判员 何宜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