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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萍民再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治铭、周斌、曾书启、曾光明、罗时岩、况中华、文辉良与曾猛利、巫政、肖日初、彭绍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治铭,周斌,曾光明,曾书启,罗时岩,况中华,文辉良,巫政,肖日初,彭绍明,曾猛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再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铭,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斌,男,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光明,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书启,男,1954年3月5日生,汉子,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时岩,男,1945年11月18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况中华,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辉良,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原审被告巫政,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安源区。原审被告肖日初,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原审被告彭绍明,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原审被告曾猛利,男,1966年10月31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湘东区。原审原告李治铭与原审被告周斌、曾光明、曾书启、罗时岩、曾猛利、况中华、文辉良、巫政、肖日初、彭绍明债权纠纷一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3)湘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与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中未能查清原审被告曾猛利已死亡及其是否存在应参加本案诉讼的继承人等情形,涉及曾猛利的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3)湘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艳玲审 判 员  卿永洪代理审判员  周金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志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