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执民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武鹏与李显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鹏,李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武鹏。被执行人李显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武鹏与被执行人李显友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的(2015)温永执民字第97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徐康强需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武鹏在本院(2013)温永刑初字第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6837.30元(已赔付的人民币75000元从中扣除),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康强银行存款41800元,申请执行人李武鹏依法领取40972元。现经办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865.3元,本案执行费827.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9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