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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井付诉张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付,朱长龙,张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李井付,53岁,现住榆树市。被告朱长龙,44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晓艳,44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付与被告朱长龙、张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