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井付诉张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付,朱长龙,张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李井付,53岁,现住榆树市。被告朱长龙,44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晓艳,44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付与被告朱长龙、张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