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毕正学与夏宣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宣仪,毕正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宣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正学。上诉人夏宣仪为与被上诉人毕正学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麻城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夏宣仪在法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后经本院多次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但上诉人至今仍未足额交纳上诉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