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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31号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海,总经理。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其雄。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枫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康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