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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采华与董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采华,董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93号原告:杨采华。被告:董志福。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采华诉被告董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采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采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