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采华与董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采华,董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份,共印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93号原告:杨采华。被告:董志福。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采华诉被告董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采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采华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明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