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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正德、张朝宇、四川辰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正德,张朝宇,四川辰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5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明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东,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正德,男,汉族,1953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朝宇,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辰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正德、张朝宇、四川辰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光其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