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罪犯唐树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87号罪犯唐树林,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宁武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4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忻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2)晋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被告人唐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唐树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树林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唐树林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每天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唐树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树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5年5月30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轩审 判 员 郭雁平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