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家满、杨艳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王家满,杨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刘芳。被告王家满。被告杨艳菊。原告刘芳与被告王家满、杨艳菊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芳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凯代理审判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