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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家满、杨艳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王家满,杨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刘芳。被告王家满。被告杨艳菊。原告刘芳与被告王家满、杨艳菊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芳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凯代理审判员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