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执民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月英、朱克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英,朱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民字第2559号申请执行人陈月英被执行人朱克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09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克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克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克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克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2的存款人民币3772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利 搜索“”